通知公告

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启动第二批土壤普查实验室初筛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筛选范围

本次土壤普查实验室初筛面向省内登记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实验室等,符合条件要求的单位均可申请,申请类型为检测实验室。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

二、总体要求

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实验室应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土壤普查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和进入退出机制,通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留样抽检、飞行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检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三、时间安排

请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于2022年5月27日前提交《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附件2)和相关申请资料的印证材料。经省级初筛,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通过后,将纳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目录》,供普查选用。

联系人: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赵耀巍

联系电话:0351-8302062

电子邮箱:sxtrpc@163.com

附件: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报条件

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

山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