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改革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2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机械化(农业技术推广)等技术应用推广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须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基本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岗敬业,热爱“三农”,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作用;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农业领域取得重要成果。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2.学历及资历条件
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5年,即2017年底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获得博士学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2年,即2020年底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县级及以下单位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5年,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学历与所从事专业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且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10年。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时间,可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3.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累计不低于5次(获得博士学位不低于2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期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4.业绩成果条件
省、市级各类单位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原始首创发明人(申报人前5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申报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且本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8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合同、应用推广成果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4)主持或参加(前5名)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及以上、或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或市级农业地方标准10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项目3项及以上。省级各类单位申报人员项目须在省级及以上范围内实施,市级各类单位申报人员项目须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实施(须提供通过验收、审核、认定的相关证书,研究、应用、推广的技术、产品协议或合同等辅证材料,并加盖同级计划任务单位印章);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须提供省部级正式下达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以及实施方案、结题报告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7)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原始首创发明人(申报人前5名,须在有效期,经济效益达到400万元以上,提供材料同条件3),同时获得1项市级或以上技术性成果奖励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全省三队包联服务,并取得重大成绩(须提供相关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协议、合同、应用推广成果等辅证材料,其中经济效益达到200万元以上,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主持三队包联服务,负责服务区域农业主推项目,技术推广率达到95%以上;或农作物良种普及率达到96%以上;或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或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4%以上;或聚焦产业发展,破解技术难题,形成配套方案,产值增益达到800万元以上,得到业内和广大农民认可(须提供技术方案、验证数据,由服务区域农业主管部门或应用主体审核、盖章、证明,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认定);
(9)获原省农村技术承包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0)上述(3)(4)(5)(6)条件中,任意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数量合计达到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总数量的50%以上。
县级及以下各类单位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三队包联服务技术人员,参与县、乡主推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率达到95%以上;或农作物良种普及率达到96%以上;或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或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4%以上;或聚焦产业发展,破解技术难题,形成技术操作方案,产值增益达到300万元以上,得到业内和广大农民认可(须提供技术方案、验证数据,由服务区域农业主管部门或应用主体审核、盖章、证明,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认定);
(2)主持或参加(前5名)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或省级农业地方标准3项及以上、或市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等方面,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参与完成本县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3项及以上,经市以上专家组验收或鉴定,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完整、规范、相对应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验收证明或鉴定证书,并加盖市级以上相应单位印章);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项目2项及以上,并在本区域范围内推广应用(县/区级范围内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须提供通过验收审核的相关证书,研究、应用、推广的技术、产品协议或合同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5)获原市农村技术承包奖、市科技进步奖3项及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6)上述(2)(3)(4)(5)条件中,任意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数量合计达到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总数量的50%以上。
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级项目(课题)或国家级龙头企业项目前2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8名,市级项目(课题)或国家级龙头企业项目前6名。
5.学术能力水平
以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作为学术能力水平评价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学历、学位、现职称及聘任时间,工作简历等;
(2)学术研究情况。包括近年来对本专业前沿科学、实用技术和实践调研分析等研究成果,说明主要观点,加以阐述(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均可),并提供一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学术文章;
(3)岗位业绩综述。主要对本人所获得的奖项、国家专利、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的荣誉等进行综述,特别要说明社会经济效益。
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主持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项目综合报告、调研分析报告、论文、论著、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荣誉奖励等作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的支撑材料。
6.高技能人才评审条件
具有农业系列相应工种高级技师以上资格,并符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即:具有农艺(畜牧、兽医)工高级技师以上资格,任现职满4年,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相关申报条件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按本科学历申报。
7.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
(1)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省部级农林牧渔丰收一等奖、中华神农科技一等奖、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全国技术、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技术、技能竞赛前3名的人员;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有2项省部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有项目计划或任务书,以及省科技厅颁发的科技成果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市级一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1.基本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热爱“三农”,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作用;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在全省乃至全国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学历及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满5年,即2017年底前任职。
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之日算起。学历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任现职满10年。
3.考核条件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4.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前8名);
(4)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前5名);
(5)主持或参加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前5名,须在有效期);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或市级农业地方标准10项(前3名,须在有效期);
(7)获得3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首创发明人(申报人前3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本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10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合同、应用推广成果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选育新品种(取得国审新品种2个或省审新品种3个),或主持、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研制开发或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在全省推广或在国内大规模应用(须提供相关证书,研究、应用、推广的技术、产品协议或合同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级重点农业工程项目及技术支撑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须提供国家下达的规范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验收证明,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级推广项目,经省部级验收通过,已在两个及以上省份推广(须提供国家下达的规范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省级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验收证明,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11)获原省农村技术承包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5.学术能力水平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本人撰写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规程或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学术交流报告等研究成果10篇以上(须提供原始审批、审核、应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并提交一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或全省本专业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20万字以上(须有全国统一ISBN书号)。并提交一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4)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不少于10万字(不得累加计数)的本专业学术著作(须有全国统一ISBN书号)。并提交一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三)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