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十四五”种植业发展规划》《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农药肥料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农办种植发〔2023〕9号)要求,结合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发布的《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评选与监管规范》和《农药经营行为规范》团体标准,我厅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全省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批发、零售门店分类进行认定。同时从事农药批发与零售的,批发销售额超过经营总额50%的,应当按农药批发门店申报。
二、申请条件
申请者应当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要求,具备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评选与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规范》规定的条件(下载网址:http://www.zgnyxh.org.cn)。
1.农药经营证照齐全,且已从事农药经营3年以上。
2.有良好的开展农药经营服务条件,如设有配送车辆、咨询与投诉电话、服务新媒体等。从事农药批发的门店,还应当具有开展农药试验或示范的条件等。
3.在当地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影响力。
4.经营诚信守法,社会影响力良好。最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三、申请材料及认定程序
农药经营门店经自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市级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我厅联合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按照《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评选与监管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一)申请材料
1.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示范门店申报表。
2.农药经营门店简介。包括总体情况、经营人员及培训情况、经营过程管理(如产品质量、病虫害诊断、处方、售后服务、纠纷处理等)、经营规模及所在地影响力等情况。
3.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符合要求的资质人员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
4.设施设备证明材料。包括门店全貌、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内的多角度照片;农药可追溯管理电子台账所需设备;从事农药批发的门店,还应提交试验地购买证明或租赁合同,试验地、药械、天平、量筒照片。
5.经营活动与服务的证明材料。部分典型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台账复印件;开展培训活动的证明材料;售后服务、公益活动等图片;处方或作物解决方案示例。
6.自我评价结果。按照《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评选与监管规范》标准里的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评价表,逐项做出自我评价。
7.申请零售类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的,还应当取得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推荐信或证明。
(二)资料审查
根据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评选与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规范》的要求,省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三)其他
省厅会同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相关专家成立认定委员会,拟对申报“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进行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
四、时间安排
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开展申请受理工作。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集中开展审查、认定、异议处理等工作。其他时间申报的,可随时受理,但需要在完成集中受理申请的认定、公布等工作后,再分批开展认定等工作。
五、联系人及申请材料邮寄方式
省厅农药管理处 康 晨 0351-8235002
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中心 荣哲彪 15392636783
申请资料可提交电子扫描件(邮件主题要注明“申请单位+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邮箱:sxnyglc@163.com)或邮寄纸质材料(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59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管理处)。
附件:农药经营门店情况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相关解读:关于开展2023年农药经营标准化管理服务门店认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