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厅属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落实省委“三基建设”重点任务分工及推进措施》和《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五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一次性告知制
2.服务承诺制
3.AB岗工作制
4.限时办结制
5.首问责任制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附件1: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中,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办理申请和咨询时,应将与申请和咨询有关的准确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服务对象。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前提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全部申报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是否收费及依据、收费标准.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1.根据一次性告知内容,省政务大厅服务窗口提供统一标准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服务规程。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对作为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和部门系统专业网络平台等行政审批项目,提供特定审批方式“告知书”。
(二)公示方式。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和山西省农业厅部门网站公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三)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述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并提供便民服务。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示范文本和办事指南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三)对于联审联办件,牵头审批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审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象,各联审联办审批窗口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办事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申办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农业厅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严格执行《山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坚持“两集中、两到位”。即省农业厅将分散在厅属有关处站办理各类审批事项的职能向厅行政审批管理处集中,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向省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各类审批事项的办理权限向行政审批管理处授权到位,各类审批事项在省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到位。
第三条 树立“一个平台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理念,严格执行《山西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政务服务办法》。省“两平台、一张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窗口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等制度,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严格执行出勤考勤制度。全体工作人员遵守每个工作日签到制度,每月汇总考勤情况报省政务中心。
第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征询工作责任制。办理我厅行政审批事项只需厅属有关处站审查有关材料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厅行政审批处组织协调厅有关处站内部征询意见。接受征询的厅有关处站应当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回复。
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专家审查审签负责制。组建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评审专家库。办理我厅行政审批事项确需专家评审论证的,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和厅属相关业务处站共同抽选专家开展评审活动等论证事项。
第七条 坚持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制度。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规定,精打细算,花好国家每一分钱。
第八条 坚持“阳光下操作,监督中运行”的工作原则。加强学习,廉洁自律,层层签订回避与廉洁承诺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 坚持“一颗印章管审批”的管理机制。启用山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内部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农业厅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3:
AB岗工作制
第一条 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农业厅审批窗口实行AB岗工作制,服务窗口岗位A岗责任人因事请假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接替顶岗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批窗口各岗位都要建立AB岗工作制。
第三条 实行AB岗工作制的目的是不因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导致该办的事项缓办,急办的事项延误,确保各项运作制度有效落实,同时,适应工作要求培养一岗多能工作人员。
第四条 AB岗的工作职责:
(一)审批窗口各岗位都要确定AB岗,避免出现脱岗现象。
(二)A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三)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认真负责做好A岗工作,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责。
(四)B岗工作人员按时在政务中心后台上班,听从处长工作安排。
(五)审批窗口应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岗位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能高质量地办理A岗所有工作。
(六)工作人员因事短时间临时离岗,应摆放告知牌,并托付周边工作人员照看联络。
第五条 审批窗口出现空岗缺位和A、B岗责任人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审批窗口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农业厅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4: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审批窗口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申请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厅行政审批处长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三条 审批窗口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按照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要求公布并执行。
第四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程序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
第六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厅领导负责人批准后,出具《延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时限。需要专家评审、检疫、检验、检测、评估的事项所需时间,不在限时办结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农业厅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5: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全局和窗口意识、纪律和规矩意识、责任和担当意识、整体和协作意识、勤政和服务意识,树立服务人民、便捷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来审批窗口办事、咨询(包括电话咨询)等的工作人员。被首问的工作人员负有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责任的制度称为首问责任制度。被首问工作人员不论是职责内外的事,都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尽力服务。
第三条 首问工作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事项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讲明政策,详细解释,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对当即能办结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承诺办结或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说明。
第四条 首问工作人员对超出本审批窗口职责范围,但属于大厅其他审批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热心告知并指明相关审批窗口或具体工作人员的所在位置,必要时进行直接陪同。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工作忌语,杜绝态度生硬或不予理睬等现象。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农业厅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