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全面提升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积极推动当地政府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审批。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要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和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以及病原检测设施设备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无害化处理场要定期对收集处理的病死畜禽进行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发现阳性要立即报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收集点建设方案。要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的原则,跨行政区域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关闭存在动物防疫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场。
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已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区),要实行集中处理。未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区),可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与已建设完成的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签订处理协议。跨县域收集转运病死畜禽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建立收集转运制度,按照合理的规划路线直接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不得跨县域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的收集暂存点;不得在转运途中开厢,不准卸载、加载病死畜禽。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不污染环境。加强监管,建立收集转运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明确补助对象。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鼓励大型养殖企业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定享受政策补助;对实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实
施者予以补助,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10千克及以上体重生猪按80元/头补助,体重不足的(包括死胎、胎衣、木乃伊)可多头折算够10千克体重生猪后按上述标准补助。牛羊禽等其他畜种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加强财政经费保障。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落实。其中,省财政统筹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市县包干使用。各市县根据本辖区病死畜禽处理量,统筹各级补助经费,足额安排补助资金,承担资金比例由各市自行制定。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下达后,各地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经费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结算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行。
加强台账管理。畜禽养殖场(户)、相关贩运人员或单位要按规定建立病死(害)畜禽死亡、委托送交处理或自行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场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入场接收、处理以及处理后产物流向等台账,并留存影像资料。对病死猪、牛、羊等病死畜要有清点头数和计重记录。对病死家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要有计重记录。
强化数据统计与报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对辖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对辖区病死畜禽处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统计与评估,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市要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企业、贩运人员和单位、屠宰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鼓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