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晋政法字〔2017〕8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号),现就全省农业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6〕44号)以及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全省农业执法实际,在全省农业系统积极稳妥推行三项制度,促进农业执法规范合法、公开透明、公正文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稳妥推行三项制度。各市可选择一个或几个县作为试点县,先行推行三项制度,也可选择部分或全部行政执法行为先行推行。厅机关将选择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行政执法行为先行推行,随着制度的完善,机制的健全,逐步在所有政执法行为中推行。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本着全面、准确、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归集整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相关信息,统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大厅和服务窗口进行执法信息公示。
一是加强事前审批。依据本单位权力清单,坚持审管分离、阳光审批、信息共享的原则,细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厅机关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依据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山西农业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依法公示“随机抽查清单”事项。
二是规范事中公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依法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前,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开展执法活动的具体事宜,向企业和社会做好告知说明工作;在执法人员进入市场检查前,要佩带或出示执法证件,严格实行农业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开展农资和农产品质量抽检时,要向监管对象出示抽检文件、通知及相关材料;在开展农资市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要向监管对象出示监督检查文件、通知及通过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双随机抽选出来的检查组人员名单和计划检查企业清单。
三是完善事后公开。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撰写检查报告,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需要立案调查的,立即开展案件调查,依法进行查处,结案后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对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对社会危害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要纳入“黑名单”重点监控,并推送至“双公示”和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平台,向社会公开。对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特征、状态的信息,要进行技术模糊处理。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和执法文书,通过文字、音像的记录方式,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客观、公正、完整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和相关证据,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是规范文字记录。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把执法文书制作作为记录执法全过程的基本形式,具体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和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二是推行音像记录。在执法时不能仅靠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等反映执法案件情况,还要通过其它相关证据、视听资料等进行相互印证,特别要对行政行为的听证过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关键环节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还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三是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资料进行严格管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在每一件执法案件结案前,都要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编辑,形成相应音像记录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执法文书案卷一并归档保存。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要将档案信息保存至本单位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设备中。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重点对主体、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落实审核主体。各级农业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没有法制机构的,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作。各市县农业、畜牧部门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充实到法制机构中来。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是确定审核范围。各地要结合农业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及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也可以对除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同时,要积极探索构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度。
三是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查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和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四是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明确审核时限,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通过的,法制部门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由承办单位作出决定。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则由承办单位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补充材料或改正通过后,法制部门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承办单位作出决定。对法制机构有不同意见或看法的,承办单位对法制部门的意见相左,意见无法取得一致,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是否通过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部门应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对情况较复杂的,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承办单位要在执行重大执法决定后10日内,将决定送交法制部门备案。
三、实施步骤
共分三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9月30日前)。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农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农业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各市农业、畜牧部门及厅属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的单位要积极研究、认真谋划、科学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于9月30日前将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报送省农业厅法规处。
(二)完善制度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各市农业、畜牧部门及厅属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的单位于2017年12月底前要在完善本单位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等,编制完成三项制度。
(三)全面实施阶段(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各市农业、畜牧部门及厅属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的单位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从2018年1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四、组织保障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具体内容。省农业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由山西省农业厅法治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及全厅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督促协调、检查指导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推进三项制度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农业法制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科室及负责人,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合作、密切配合,保证推行三项制度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推行三项制度为着力点,下大力气解决农业执法方面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推行三项制度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相结合,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相结合。厅属单位要切实做好带头作用,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的前提下,协助做好全省农业系统的推进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将农业部门推进三项制度工作置于阳光下,吸引社会公众和各行业人员广泛参与共同监督。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推进三项制建设工作,全省农业系统将塑造一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推广一批便于操作实用的经验做法,打造一批监管能力强的农业执法队伍,培养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执法人员,曝光一批执法不严、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事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农业执法工作氛围。
(四)加强督促考核。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要将督查情况纳入农业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各市县推进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对推行三项制度“不全面、不具体,不规范、不到位、不准确”的要进行督办,对推行三项制度“不积极、不主动、不落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确保三项制度改革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