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市农委、畜牧局(中心):

  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10月份,省厅在全省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晋农办法发〔2015〕186号)要求,经过县级自查申报、市级审查推荐,各市共报送参评案卷122份。我厅组织评查组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26份(名单见附件)。从中择优推荐运城市盐湖区、洪洞县、泽州县案卷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全国案卷评查,全部获得优秀。其中,运城市盐湖区案卷中的《处罚决定书》还荣获优秀文书。

  从评查情况看,2015 年各市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明显提升,案卷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优秀率进一步提升,临汾、运城、长治等市报送的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省各地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个别市、县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但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主要问题

  一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未正确区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仍存在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其他组织、将个人独资企业认定为法人、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认定为其他组织甚至认定为个人等问题。未收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或者当事人的有关事项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明显不一致。

  二是证据收集不全面。仅凭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产品标签或企业回函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入卷证据相互矛盾,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营销台账、营业执照、产品标签等证据的复印件、照片等证据材料没有注明取证时间,缺乏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说明,证据证明力较弱。

  三是执法程序有瑕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手续,未依法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登记保存物品未作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产品检验结果未及时送达当事人或未告知复检权利。重大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只由执法人员进行了讨论,而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讨论并分别签署意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未满3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法律适用不准确。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适用错误法条或与定案无关的法条,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依法应当责令改正未责令改正;属于前置责令改正的,未经责令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直接进行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将责令改正、责令销毁等作为行政处罚种类。

  五是文书制作不规范。询问笔录缺少执法人员签字,询问内容缺少与违法事实、情节相关的主要内容;抽样取证凭证、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填写不规范,记录不完整。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或错误,没有记载案由、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未对证据进行列举或者虽列举但未进行证据说明,没有注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和执法机关不予采纳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表述错误,适用法律条文未引用原文或未附相关法条。诉讼期限告知错误,未按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调整为六个月。

  三、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行政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直接反映。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提升案卷制作整体水平。

  二是切实整改。2015年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很多是我省历年评查通报多次的老问题。市、县农业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对照问题认真检查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要积极参考学习评选出的优秀案卷,借鉴先进市县的做法,切实提高案卷制作质量,促进执法水平提高。

  三是强化培训。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是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促进农业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2015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1.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农药案

  处罚机关:运城市盐湖区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柴晶、冯韶华

  2.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处罚机关:泽州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韩继华、霍文涛、李钰

  3.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

  处罚机关:洪洞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陈巧云、李红波、董跟娇

  4.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案

  处罚机关:尧都区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解爱云、李俊

  5.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

  处罚机关:翼城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翟春爱、陈翠英

  6.经营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处罚机关:乡宁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高淑花、赵姣姣

  7.经营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晋中市榆次区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胡宝平、王跃威

  8.经营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案

  处罚机关:汾阳市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赵福、武永萍

  9.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案

  处罚机关:临汾市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杨清、赵力、刘水英

  10.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处罚机关:太原市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段永青、于永刚

  11.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处罚机关:绛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刘莉莉、王磊

  12.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高粱种子案

  处罚机关:灵石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任喜红、韩慧文

  13.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

  处罚机关:武乡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张翠芬、李晓菁

  14.经营标签不规范的玉米种子案

  处罚机关:阳泉市郊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人员:李建青、余志英

  15.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案

  处罚机关:太原市小店区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石桂红、王磊

  16.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处罚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李倬、韩菲

  17.经营肥料品种逾期未备案案

  处罚机关:沁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李华玲、冯拓

  18.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永济市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贾国慧、悦波

  19.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处罚机关:襄垣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王洪涛、王莉

  20.销售过期农药案

  处罚机关:孝义市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闫晓明、刘创

  21.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批准登记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处罚机关:芮城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梁兰兰、罗华锋

  22.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处罚机关:壶关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任国庆、王莉

  23.经营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处罚机关:襄汾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郑苏琴、宋红刚

  24.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处罚机关:浮山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秦晋陇、乔康

  25.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处罚机关:曲沃县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张荣、柳娜

  26.经营假种子案

  办案机构:高平市农业委员会

  办案人员:李姝、祈素梅、杨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