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厅各处(站):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创建示范活动通知》(厅字[2018]7号)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经厅领导研究同意,制定《山西省农业厅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创建示范活动通知》(厅字[2018]7号)要求,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全省中心工作和“三农”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提高创建示范活动实效,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坚持集中清理、规范管理、按级负责、稳中求进的原则,确保清理规范工作不走过场,确保各项创建示范活动依规有序开展,推进我省“三农”管理制度现代化。

  二、工作内容

  1.清理范围。我厅具体承办,以省委、省政府等名义主办的;或各处(站)承办,以省农业厅、省农工办名义主办的;或各处(站)自行组织的,面向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开展的各类创建示范活动。

  不包括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和厅机关内部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

  2.清理依据。各类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文件明确规定。

  凡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3.清理方式。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过程从严从紧、分步实施,业务参考上级、归口整合的要求,对已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集中清理。

  4.清理重点。重点清理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县(市、区)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三、实施步骤

  1.自查自纠。各处(站)对本单位主办、承办的创建示范活动分两批进行自查自纠,并将《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2)纸质版及电子版按时间节点报人事劳资处226房间。附表须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报送,需特殊说明的,可另附文字材料,无此情况须零报告。

  第一批,4月10日前,对以省委、省政府等名义主办,我厅具体承办,各处(站)具体负责的,且已经开展并具备条件的省级创建示范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批,6月10日前,对各处(站)承办,以省农业厅、省农工办名义主办的,或各处(站)自行组织的创建示范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填报附表。

  2.审核上报。厅人事劳资处汇总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厅长办公会进行审核后,报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暨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公开目录。清理工作结束后,上级有关部门将向社会公布相关目录。清理工作期间,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四、规范管理

  1.建立两级审批制度。今后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委、省政府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我厅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各处(站)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面向基层的创建活动。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另行依规报批。

  2.综合考评机制。经批准继续开展或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合理、与时俱进的考评指标体系,并融入日常化管理,行成常态化机制,确保创建示范活动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3.实行动态调整。今后,新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已完成阶段性目标、与中心工作脱节、推动工作作用不明显、缺乏群众参与的,要及时申报退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及时申报撤销。

  4.加强监督惩戒。今后,经批准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将纳入相关部门的检查范围,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或者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创建示范活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规依法进行问责。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改进作风、增强创建示范活动实效的迫切需要。各处(站)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坚决防止反弹回潮。

  2.加强沟通。目前,中央和国家各部委也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我们要对原有项目进行分析研判,并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沟通,提出切实有效的、符合工作实际的清理规范意见,

  3.严格标准。要严格清理政策,对应取消的活动一律取消,能合并的活动一律合并。要实现全面覆盖,确保清理范围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不瞒报、不漏报。

  附件:1.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

     2.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