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吕梁、长治市农经局:
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培育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要求,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发展水平,提升服务带动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我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齐全有效(三证合一的仅指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示范章程制订章程。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5.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农业农村(农经)局报送会计报表,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四)带动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数量较多,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成员人数分别达到50人、30人、20人以上。
2.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的成员收入分别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20%、15%、10%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五)区域竞争力强
1.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成员出资总额分别达到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或在城镇建立直销点、专柜、代销点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4.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六)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评定程序
市级、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市级、县级农业农村(农经)局依照申报标准自行组织,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一)自愿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农经)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并对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农经)局会同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中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于9月15日前以县农业农村(农经)局文件向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并附相关材料(附件2--附件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各1份)。
(三)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农经)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择优筛选,经市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审议后,于10月15日前以市级农业农村(农经)局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并附相关材料(附件2--附件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各1份)。
(四)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经山西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并颁发省级示范社牌匾。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定工作。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已列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且评定结果将作为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优先支持示范社建设,切实发挥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各市农业农村(农经)局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严格按照示范社的标准要求,有序开展评定工作,等额完成评定任务。
(二)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在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营的前提下,对积极吸纳贫困户入社、承担“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任务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重点培育、优先申报示范社,特别是深度贫困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联合社,社员人数10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亦可申报省级示范社。
(三)严肃执行评定纪律。申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县农业农村(农经)局要切实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资料真实可靠。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对在申报、评定、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联 系 人:合作经济指导处 张康萌 张中华
联系电话:0351-8235072
电子邮箱:sxnjxx111111@163.com
附件:
1.2019年度山西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任务表
2.2019年度山西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3.2019年度山西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审查表
4.××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1000字以内)
5.2019年度山西省××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结果汇总表
6.2019年度山西省××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结果汇总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