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局(中心):
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新规章规范”),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农机事故的发生,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控,现将2019年度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验内容
(一)检验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4.《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机发〔2018〕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农机发〔2018〕2号)
6.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7.《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
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
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1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1918—2009)
11.《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NY/T2612-2014)
12.《卷帘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7-2014)
13.《微耕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8-2014)
14.《铡草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9-2014)
15.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农机办〔2018〕20 号)
(二)检验范围
1.凡2019年1月1日之前在农机监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变型拖拉机(含运输型和变型拖拉机),均要参加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2019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除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外,其余机型和出厂一年以上的新机以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均要进行初检,在核发牌证的同时,免检和初检的新机均签发2019年度检验合格证。检验时间安排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为了方便群众,可采取定点集中检验和随时检验结合的办法。要及时将已检车辆的信息录入山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验统计汇总的日期截止2019 年12月底。
2.继续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微耕机、卷帘机、脱粒机、铡草机等农机具扩大试点开展免费实地检验。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将微耕机、卷帘机、铡草机等农机具列入免费实地检验范围。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此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把安全免费实地检验所需经费争取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免费实地检验工作正常开展。我省免费安全实地检验暂定每两年一次。
(三)检验流程、项目、方法等
1.检验工作的流程、项目和方法要严格按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执行,变型拖拉机的检验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执行。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格归档的说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采取人工检验的,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归档即可;采用检测线检验的,要将检测仪器打印的“检验报告单”与其它项目需人工进行检验而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同时归档。(检验表见附件)
3.有关“交强险”事宜,仍按《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执行。鼓励各地将农机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因地制宜开展农机保险保费补贴,积极探索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机保险办法,依法开展农机互助保险、相互保险等。
4.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14]42号)要求,免征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取消机动车喷放大号和喷车门字收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它方式变相收费。
5.为全面提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防护性能,确保夜间行驶和路边停放的安全以及减少田间作业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组织开展拖拉机粘贴农机反光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机监(执)发〔2010〕6号)要求,在今年安全技术检验时,继续推广反光标识、安全防护罩、动力自动切离等安全生产技术,推进国家安全标准的落实。
二、检验要求
(一)规范开展年检工作
1.严格受理审核。开展年检工作,应确保见车、见人、见证,要加强对受理资料的审核,尤其是对拖拉机运输机组交强险凭证有效性的把关。要加强年检受理时间的审核,全面执行新规章规范关于“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
2.严格安全检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认真进行查验、检验。要对照行驶证和山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验核对机型、发动机号、底盘/机架号等唯一性认定信息。要通过静态、动态的安全检验,确保转向、灯光、制动、安全防护、反光标识等齐备有效。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机手。
3.严格变型拖拉机管理。在有效期内的变型拖拉机,不具备上线检测条件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动车社会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上线检测报告与安全技术检验档案一并收存。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转出业务的变型拖拉机,要及时在山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注销信息,并将此信息及时通知或告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
(二)规范证件及档案制作
1.规范证件制发。各地要结合年检工作,做好新版行驶证的换发。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发放的套印原发证机关印章的行驶证继续有效。机构改革完成后的市、县,应全面启用套印新发证机关印章的行驶证,原发证机关印章停止使用;没有完成机构改革的市、县继续使用原发证机关的印章。对安全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均应核发年检合格标志,并在行驶证副页上通过计算机打印签注检验条章,不得手工加盖条章。
2.规范档案制作。检验实行“双人”签字,鼓励使用山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现场录入安全检验信息,打印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等相关表格,打印后手工签名。确需手工填写的,送检人、机具信息、检验结果栏目应逐项填写。
3.加强逾期未检催告和注销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农机办〔2018〕20 号)的规定,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变型拖拉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通知其所有人限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对连续3年催检仍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变型拖拉机,应及时按照规定公告注销牌证,注销工作要做到程序规范、全程留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此项工作,争取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争取以政府出台今年的年检工作方案,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要切实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年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措施,落实好农机监管主体责任。要积极争取和协调工作经费,保障检审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宣传动员。在年检工作中,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将农机安全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2018年第2号等,进行广泛地宣传,使每个农机户、机手知情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程序等。要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的作用,集中组织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法律意识,使年检成为自觉的行动。
(三)认真履行职责。在年检工作开始前,各市县要对农机检验人员集中开展政策和标准方面的培训,熟悉掌握年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按照法规和标准开展年检工作。
农业机械年度检验工作政策性强,工作任务大。在机构改革期间,各地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和办法,确保2019年度检验工作顺利完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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