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山西省农业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农业厅党组
2016年1月26日
山西省农业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经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坚持依法依规。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规范有序。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全厅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3、全省农业农村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
4、涉及三农工作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须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三农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5、法律法规起草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以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8、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动议、推荐、考察、任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奖惩事项,厅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任免;
2、厅级干部(包括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3、厅管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及省管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4、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5、农业推广研究员的评审推荐;
6、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管理(挂职、交流)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省级实施的单项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下达市县的单项资金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大额度资金运作
1、预算内单项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2、调整预算支出3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厅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以及机关处(室)、事业单位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的决策建议,由厅办公室收集,报厅党组书记(厅长)审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厅党组书记(厅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二)会前准备。会议所需材料由相关处(室)、事业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事项,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酝酿意见。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发言准备。重要敏感事项,厅党组书记(厅长)同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沟通,征求意见,个别酝酿。
(四)会议讨论。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厅领导或相关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五)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与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按规定需要投票表决事项,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厅党组书记(厅长)参考班子成员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六)形成纪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厅党组书记(厅长)审核签发。
(七)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厅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可按组织原则和规定程序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保障
(一)厅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纳入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依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和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或通报。
五、“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或不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
六、附则
(一)厅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