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20〕39号)要求,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切实推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保持生猪生产恢复向好势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违法研制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打击力度 

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 

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活动,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检测确认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病料或成份不明的试剂;核查实验活动记录等。 

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疫苗实验室研究、临床试验单位和中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究的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实验活动、临床试验等是否经过审批,临床试验范围等是否与批准的试验方案一致,中试条件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行为等。 

二、强化非洲猪瘟疫苗生产监管 

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情况、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等,全面查找非法制售假疫苗线索。 

三、加强非洲猪瘟疫苗经营监管 

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经营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等非法疫苗行为。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出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查找违法经营假疫苗线索。 

四、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疫苗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线索。 

五、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苗毒鉴别检测 

各市农业农村局在按照《2020年全国非洲猪瘟监测方案》组织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监测基础上,要配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来自养殖场、采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组织、血液或口鼻拭子等样品,进行鉴别检测,鉴别阳性样品中非洲猪瘟病毒是否为基因缺失株。 

六、严厉查处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的行为 

在各市开展的排查活动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抽查活动。对于排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苗制苗用种毒或试制疫苗,将进一步核实种毒和试制疫苗的使用和去向情况。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相关实验室研究活动、临床试验或非法转移中试产品及其种毒的,要立案查处,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发现的违法制售、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要进一步核查疫苗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生产用种毒或假疫苗来源 等信息,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养殖企业(场、户)使用非洲猪瘟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予以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七、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 

非洲猪瘟疫苗监管工作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生猪生产恢复影响深远,采取强力措施、坚决遏制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是目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面临的紧迫任务。为保证非洲猪瘟疫苗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即: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开展临床试验,禁止生产非法疫苗,禁止经营非法疫苗,禁止使用非法疫苗。对存在违法研制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经查实,全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总结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 洲猪瘟疫苗行为进展情况,并于11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 报送我厅畜牧兽医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