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20〕69号)要求,有效防范动物疫情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各地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露天堆放病死畜禽。对在江河、湖泊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要及时组织打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查屠宰、出售、违规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二、全面落实消毒措施

结合“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洪涝灾后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和操作技术规程,强化工作条件保障,扎实推进灾后消毒工作。根据消毒对象,科学选择消毒药品,突出抓好畜禽圈舍、屠宰场点、病死畜禽中转场所、无害化处理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消毒工作,严防动物疫情传播。对出现畜禽发病和死亡的,要指导有关养殖场户、屠宰场等扩大消毒范围,增加消毒频次。

三、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和监测

要组织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动物免疫工作。结合春防检查评估结果,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较低的畜禽场群,及时开展补免。充分发挥分片包村排查工作机制作用,加强灾区动物疫病监测排查。发现畜禽发病和死亡的,要及时报告。根据当地强降水等天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加强防范。

四、强化动物检疫工作

要规范做好产地检疫工作,督促货主落实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认真查验资料和畜禽标识,规范开展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坚决杜绝“隔山开证”。深入开展百日专项打击行动,严查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督促指导屠宰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责任,规范做好出入场查验和记录,坚决防止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进入屠宰场。

五、指导加强饲养管理

要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管理,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各项措施。修复、加固破损的畜禽圈舍,不能修复的,将畜禽转移至干燥、安全地带,降低洪涝灾害损失。指导养殖场户疏通排水通道,防止场区积水,做好饲料存储管理,避免降雨导致饲料霉变,确保饲料和饮水卫生,防止畜禽中毒。通过微信、短信、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告知养殖场户和畜禽贩运人员,不得抛售、倒卖、随意丢弃病死畜禽。

六、强化应急处置和准备

灾后出现突发动物疫情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坚决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蔓延。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联络畅通。强化应急物资、疫苗、诊断试剂等储备,针对突发情况,及时组织做好物资调拨和运输,支持指导灾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