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统筹抓好全省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
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全面摸清宅基地数量、布局、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逐步建立起包含宅基地权利人、地类、四至方位、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台账。2021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宅基地统计调查工作。探索建立宅基地定点监测制度,对人口和宅基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掌握宅基地变化趋势,为管理与改革工作提供支撑。
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县域村庄分类,合理确定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村庄。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到有需求的村应编尽编,探索建立规划“留白”机制,科学确定宅基地规模布局;指导乡(镇)、村加强住宅风貌规划与管控,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提升村庄村容风貌。
三、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要以尚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为重点,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抓紧完成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主要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无权属来源资料、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缺乏符合规划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分阶段、分类依法妥善处理,开展确权登记。2021年底前,全省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全部登记发证,实现“应登尽登”,完成已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数据库成果汇交工作。
四、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需求摸底调查,以县域为单位提出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在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出台相关政策,探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实现一户一宅;在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采取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户有所居。
五、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返乡人员、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各地要统筹考虑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俗、文化体验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农业农村部门在乡村产业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机构,配备人员,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主责。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开展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三零”村创建,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调解宅基地纠纷,化解信访问题。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主动入位,做好资料、信息共享互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宣传标语等,广泛宣传宅基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要加强对机关人员、村干部的培训,系统学习相关政策,提高履职能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