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0〕5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兽药生产不合格产品查处及兽药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涉及我省企业及不合格产品情况

本次通报的不合格兽药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4家企业生产的4批产品:标称山西省芮城县红宝兽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磺胺嘧啶钠注射液(生产批号20200102)被检出性状、颜色不合格;标称芮城县金馥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恩诺沙星可溶性粉(生产批号190808)被检出性状、鉴别(1)(2)和含量不合格;标称芮城县维尔富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生产批号20190101)被检出可见异物;芮城县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磺胺嘧啶钠注射液(生产批号200601)被检出可见异物,颜色、无菌不合格。

二、加强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

运城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山西省芮城县红宝兽药有限责任公司、芮城县金馥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芮城县维尔富兽药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

三、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立案查处

运城市农业农村局要监督芮城县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被通报不合格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芮城县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厅畜牧兽医局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相关产品生产。

四、加强安全用药指导

各市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五、严格日常监管和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各市要严格落实兽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兽药GMP、GSP的后续监管措施,保证兽药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农业农村部的通报内容各市可由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抽检通报”栏中下载。请运城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19日前将检查和查处结果、案件材料统一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杨忠

电  话:0351-8235318    

邮  箱:sxyzgl@126.com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